1月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舉行2017年首場例行新聞發布會,解讀《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有關情況。
據介紹,日前,國務院醫改辦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部門印發了《關于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要逐步實行“兩票制”,鼓勵其他醫療機構推行“兩票制”,綜合醫改試點省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的公立醫療機構要率先執行“兩票制”,鼓勵其他地區推行“兩票制”,爭取2018年在全國推開。
《通知》要求,藥品生產、流通企業銷售藥品應當按照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發票的購、銷方名稱應當與隨貨同行單、付款流向一致、金額一致。流通企業購進藥品應主動向生產企業索要發票。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驗收入庫時必須驗明票、貨、賬三者一致方可入庫、使用。公立醫療機構不僅要向配送藥品的流通企業索要、驗證發票,還應當要求流通企業出具由生產企業提供的進貨發票的證據,以便互相印證。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使用電子發票,通過信息化的手段驗證“兩票制”。
《通知》指出,各地、各部門要積極為“兩票制”的落地創造有利條件,打破利益的藩籬,破除地方保護,支持建設全國性、區域性的藥品物流園和配送中心,推進藥品流通企業倉儲資源和運輸資源的有效整合,多倉協同配送,允許藥品流通企業異地建倉,在省域內跨地區使用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藥品倉庫等政策措施。
《通知》強調,切實加強“兩票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改革措施的落地落實。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要加強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執行“兩票制”要求的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取消投標、中標和配送的資格,并列入藥品采購不良記錄。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執行“兩票制”的監督檢查,對索票(證)不嚴、“兩票制”落實不到位、拖欠貨款、有令不行的醫療機構要通報批評,直到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將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實行“兩票制”情況納入對企業監督檢查的范圍,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稅務部門要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和醫療機構的發票管理,依法加大對偷逃稅行為的稽查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的監管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部門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國家相關部門將實施組織開展“兩票制”落實情況的專項監督檢查。
為保證“兩票制”平穩落地,保障藥品及時有效供應,《通知》還對以下四種情況做了特別的規定:一是順應現代藥品企業發展趨勢,對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所設立的僅銷售本企業(集團)藥品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全國僅限一家商業公司),境外藥品國內總代理(全國僅限一家國內總代理)可視同生產企業。對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向全資(控股)子公司或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但最多允許開一次發票。二是為保障基層藥品的有效供應,規定藥品流通企業為特別邊遠、交通不便的鄉(鎮)和村級醫療衛生機構配送藥品時,允許在“兩票制”的基礎上再開一次藥品購銷發票。三是為應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突發事件和病人急(搶)救等特殊情況,緊急采購藥品或國家醫藥儲備藥品,可實行特殊處理。四是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流通經營,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關于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
“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推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3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6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國辦發〔2016〕26號)精神,推動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落實“兩票制”,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行“兩票制”重要意義
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的重大舉措,是規范藥品流通秩序、壓縮流通環節、降低虛高藥價的重要抓手,是凈化流通環境、打擊“過票洗錢”、強化醫藥市場監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保障城鄉居民用藥安全、維護人民健康的必然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站在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從有利于促進醫藥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的大局出發,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決策上來,按照職責分工,主動作為,敢于擔當,密切配合,切實推動“兩票制”落地見效。
二、“兩票制”的界定
“兩票制”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到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企業(集團)藥品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全國僅限1家商業公司)、境外藥品國內總代理(全國僅限1家國內總代理)可視同生產企業。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向全資(控股)子公司或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但最多允許開一次發票。藥品生產、流通企業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加價水平。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藥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藥品貨款、藥品生產企業與流通企業結算配送費用。
為應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突發事件和病人急(搶)救等特殊情況,緊急采購藥品或國家醫藥儲備藥品,可特殊處理。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流通經營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三、“兩票制”實施范圍
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逐步推行“兩票制”,鼓勵其他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綜合醫改試點省(區、市)和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要率先推行“兩票制”,鼓勵其他地區執行“兩票制”,爭取到2018年在全國全面推開。
四、嚴格執行藥品購銷票據管理規定
藥品生產、流通企業銷售藥品,應當按照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統稱“發票”),項目要填寫齊全。所銷售藥品還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GSP)要求附符合規定的隨貨同行單,發票(以及清單,下同)的購、銷方名稱應當與隨貨同行單、付款流向一致、金額一致。
藥品流通企業購進藥品,應主動向藥品生產企業索要發票,發票必須由藥品生產企業開具。到貨驗收時,應驗明發票、供貨方隨貨同行單與實際購進藥品的品種、規格、數量等,核對一致并建立購進藥品驗收記錄,做到票、貨、賬相符。對發票和隨貨同行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或者發票、隨貨同行單和購進藥品之間內容不相符的,不得驗收入庫。藥品購銷中發生的發票及相關票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地區,集中采購機構編制采購文件時,要將執行“兩票制”作為必備條件。對于招標采購的藥品,要驗明藥品生產企業的資質,由藥品生產企業直接投標。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藥品企業要在標書中作出執行“兩票制”的承諾,否則投標無效;實行其他采購方式采購藥品,也必須在采購合同中明確“兩票制”的有關要求。
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驗收入庫時,必須驗明票、貨、賬三者一致方可入庫、使用,不僅要向配送藥品的流通企業索要、驗證發票,還應當要求流通企業出具加蓋印章的由生產企業提供的進貨發票復印件,兩張發票的藥品流通企業名稱、藥品批號等相關內容互相印證,且作為公立醫療機構支付藥品貨款憑證,納入財務檔案管理。每個藥品品種的進貨發票復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使用電子發票,通過信息化手段驗證“兩票制”。
五、創造條件支持“兩票制”的落實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為“兩票制”落地創造有利條件。要打破利益藩籬,破除地方保護,加快清理和廢止在企業開辦登記、藥品采購、跨區域經營、配送商選擇、連鎖經營等方面存在的阻礙藥品流通行業健康發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規定。地方政府要支持網絡體系全、質量信譽好、配送能力強的大型藥品流通企業到當地開展藥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設全國性、區域性的藥品物流園區和配送中心,推進藥品流通企業倉儲資源和運輸資源有效整合,多倉協同配送,允許藥品流通企業異地建倉,在省域內跨地區使用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藥品倉庫。按照遠近結合、城鄉聯動的原則,鼓勵支持區域藥品配送城鄉一體化,打通鄉村藥品配送“最后一公里”。為特別偏遠、交通不便的鄉(鎮)、村醫療衛生機構配送藥品,允許藥品流通企業在“兩票制”基礎上再開一次藥品購銷發票,以保障基層藥品的有效供應。
六、切實加強“兩票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要加強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執行“兩票制”要求的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取消投標、中標和配送資格,并列入藥品采購不良記錄。
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執行“兩票制”的監督檢查,對索票(證)不嚴、“兩票制”落實不到位、拖欠貨款、有令不行的醫療機構要通報批評,直到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生產、流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除檢查企業落實《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將企業實施“兩票制”情況納入檢查范圍。對企業違反“兩票制”要求的情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所在省份藥品集中采購機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稅務部門要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和醫療機構的發票管理,依法加大對偷逃稅行為的稽查力度。
各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兩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監管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推動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藥品追溯體系和誠信體系建設平臺等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推進和加強信息公開、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國家相關部門將適時組織開展“兩票制”落實情況的專項監督檢查。
七、加強政策宣傳
各地要加強政策解讀、宣傳和引導,采取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的方式,廣泛宣傳推行“兩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義,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為推行“兩票制”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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