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山東省衛生計生委發布《山東省藥品集中采購不良記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包括對中標產品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低于成本價惡意投標、未按合同及時配送到貨,拒絕配送用量少、金額小藥品等行為,將被最嚴重處以取消集采資格,兩年不接受申請等嚴厲處罰。
也就是說,這份史上最嚴的集采辦法已經明確提示,如果一旦違規,不但將被“禁賽”,而且更意味著就此喪失了全省參與省級藥品招標的所有的公立醫院市場,藥企一定要高度重視。
附:
山東省藥品集中采購不良記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行為,維護醫藥購銷秩序,確保藥品臨床供應,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國衛法制發〔2013〕50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方法(試行)>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76號)、《關于貫徹落實國辦發〔2013〕14號文件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魯政辦發〔2014〕31號)、《關于貫徹落實國辦發〔2015〕7號文件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5〕47號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山東省藥品省級集中采購的醫療衛生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各方當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不良記錄包括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以下簡稱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和一般不良記錄。
第四條 經執法執紀機關認定,在藥品購銷活動中,存在向省內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商業賄賂行為的,由省藥品集中采購主管部門將相關生產經營企業及其責任人列入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并按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國衛法制發〔2013〕5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凡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取消該企業所有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資格;省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自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不接受其任何產品網上集中采購申請。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其藥品,原簽訂的購銷合同終止。
第六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記錄并在網上公布,取消該企業所有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資格,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自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不接受其任何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申請。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其產品,原簽訂的購銷合同終止。
(一)在集中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二)惡意申投訴,擾亂集中采購正常秩序的。
第七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記錄并在網上公布。一次違規處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違規的,取消該企業相應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資格,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自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不接受其任何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申請。
(一)中標后拒不簽訂購銷合同或廉潔購銷合同的;
(二)對中標產品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的;
(三)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惡意投標擾亂市場秩序的;
(四)以其他非中標產品取代中標產品進行配送或搭配銷售的;
(五)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中標產品,到貨率低于80%,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醫療衛生機構反映供貨不及時,導致臨床用藥短缺,情節較為嚴重的;
(七)經醫療衛生機構驗收確認,配送的藥品規格、包裝與中標藥品的規格、包裝不一致拒不同意更換的;
(八)對急救藥品,因量少、金額小而拒絕配送,影響臨床使用的;
(九)在采購周期內無正當原因申請撤銷中標資格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八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產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記錄并在網上公布。
(一)企業中標后,供貨產品在采購周期內被確定為假藥的,取消該生產企業所有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資格,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自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不接受其任何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申請。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其產品,原簽訂的購銷合同終止。
(二)企業中標后,供貨產品在采購周期內被省級及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公告為不合格產品的,一次違規處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違規的,取消該企業相應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資格,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自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不接受其任何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申請。
(三)采購周期內生產許可證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的,自吊銷之日起,取消該企業相應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資格。
(四)采購周期內注冊批件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取消該企業相應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資格。
(五)采購周期內藥品GMP(GMP是指“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證書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取消企業該藥品GMP證書認證范圍內所有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資格。重新獲得藥品GMP證書后,被取消網上集中采購資格的產品須重新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
(六)采購周期內GSP(GSP是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證書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取消該企業網上集中采購配送資格。重新獲得GSP認證證書后,須重新辦理集中配送的相關手續。
第九條 母公司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或一般不良記錄的,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需與母公司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或一般不良記錄的,母公司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或一般不良記錄的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該不良記錄的責任人。
第十一條 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或一般不良記錄的生產經營企業的責任人在處理決定公布后注冊成立新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并作為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新公司同樣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或一般不良記錄,在處理時限內的,按所剩余時間延續處理。
第十二條 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或一般不良記錄的生產經營企業在處理時限內發生名稱變更的,新公司同樣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或一般不良記錄,處理時限按所剩余時間延續處理。
第十三條 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或一般不良記錄的生產經營企業被其它企業兼并或收購,原企業主體消失,其權利義務由收購或兼并企業承接的,將兼并或收購的企業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或一般不良記錄,處理時限按所剩余時間延續處理。
第十四條 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對中標藥品生產企業進行動態監管,每季度通過省藥品集中采購網通報中標產品采購配送情況等信息。
第十五條 省藥品集中采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收到的不良記錄舉報、有關情況反映或網上動態監控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對涉嫌存在違規行為的企業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六條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列入不良記錄并給予相應處理前,由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機構告知所涉及的當事人,并給予當事人5個工作日的申訴期。申訴期內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不予認可的,通過省藥品集中采購網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違規企業產品被市場清退后,省藥品集中采購主管部門根據相關采購文件規定,依次遞補其它企業。
第十八條 高值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的不良記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藥品集中采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記錄并在網上公布。一次違規處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違規的,取消該企業相應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資格,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自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不接受其任何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申請。
(一)中標后拒不簽訂購銷合同或廉潔購銷合同的;
(二)對中標產品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的;
(三)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惡意投標擾亂市場秩序的;
(四)以其他非中標產品取代中標產品進行配送或搭配銷售的;
(五)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中標產品,到貨率低于80%,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醫療衛生機構反映供貨不及時,導致臨床用藥短缺,情節較為嚴重的;
(七)經醫療衛生機構驗收確認,配送的藥品規格、包裝與中標藥品的規格、包裝不一致拒不同意更換的;
(八)對急救藥品,因量少、金額小而拒絕配送,影響臨床使用的;
(九)在采購周期內無正當原因申請撤銷中標資格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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